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幼儿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辽0402民初1304号

判决日期: 2023-12-22
当事人:某某, 某某有限公司, 某某幼儿园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辽宁省

原告:某某,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40219********,住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道乾安社区17委28组1单元301室。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东段)20-2号A2-1-08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幼儿园,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顺城路20-5号1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园园长。


诉讼记录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幼儿园(以下简称某某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被告某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某某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字[2022]第53号裁决书;2、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600元;3、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3600×2=7200元;4、支付原告解雇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款3600元;5、4月份工资36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2022年3月双倍工资35370.38元;2、支付原告周六、日加班费1680元,工作日加班费310元;3、支付原告被拖欠的工资6950元。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委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某某幼儿园把原告退回到某某有限公司是某某有限公司开除原告的主要原因。某某幼儿园员工某某办补课班,某某幼儿园里的职工和家长都知道,为什么某某有限公司不给开除?某某收礼,抚顺某某幼儿园里的职工和家长都知道,也没把她开除。所以某某有限公司把原告开除的主要原因,是某某幼儿园把某某有限公司的员工退回到了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幼儿园把原告退回某某有限公司,当然得编一些理由,不然,也不会把原告退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幼儿园的园规,原告并不知道,也没有园规上墙,开会时也没强调,在这方面也没组织学习。某某有限公司也没有在这方面做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在某某有限公司工作7个月,所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某某有限公司并没有告知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原告也不知道某某有限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都是些什么,也没有把一些规章制度上墙,也没有组织原告学习公司一些规章制度,甚至某某有限公司有时候承认原告是其员工,有时候不承认原告是其员工。对其员工极其不负责任,只知道赚取员工为其赚取的劳动价值,而不为其员工争取利益。某某有限公司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2年。但原告只在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了7个月,就把原告开除了。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一条,且某某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下有:(劳务派遣)四个字,就不是劳动合同,本人认为这种“白马、黑马不是马”,是歪理邪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200元。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某某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但派遣公司欠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工资时,某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员工要回所欠工资。2022年4月份工资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且某某有限公司也未为原告派往另一个公司工作,也未查清事实真相,听风就是雨。于2022年4月29日就野蛮的把原告开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3600元的代通知金。四、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律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某某有限公司并没有派遣原告到其他单位工作而是无理的开除了原告。五、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某某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产生的损失应由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和支付。六、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某某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七、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所以,原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纠正错误,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我们对原告进行的是开除处理。一、我公司与某某幼儿园签订的是人事代理协议,只负责单一工作,即只为某某幼儿园的老师缴纳社保。并不负责人员招聘、录用、工资发放、日常管理等其他事宜。二、2021年10月8日某某幼儿园园长某某与我公司某某沟通为原告办理社保事宜,10月8日某某与原告本人取得联系,沟通办理保险事宜。三、2022年4月29日我公司人事负责人某某已与原告电话联系,明确告知开除原告的具体原因及经过,从开除当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通知原告5月10日前各项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可来领取。原告的开除手续已于当日EMS(1272652553099)快递发出,4月30日显示快递已签收。另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企业养老网上经办日期:5月网上经办日期截止到5月31号。综上所述,辽宁某某正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影响其办理社保转接及相关事宜。原告社保手续已于2022年5月9日办理转出完毕,并于2022年5月17日将劳动合同解除相关手续领取完毕,此事无任何争议。四、原告被开除的原因有其利用某某幼儿园老师的身份,私自与家长联系,给孩子进行线下英语招生、补课,销售点读机。原告利用职务之便招生,营私舞弊,给家长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教委规定和园里制度,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处理。原告违反国家双减政策、疫情期间停止线下补课及某某幼儿园禁止教师私自补课的相关规定。原告违规收受家长贿赂,严重违反教委规定,影响教师形象。原告违反某某幼儿园教学规定,不能及时、充分的准备教案。园长多次与其沟通,并无改进,教案落后于教学进程,严重违反幼教教学规定。经常在班级内玩手机,并在双减后私自进行英语备课。日常工作散漫,责任心不强,对待孩子没有耐心,从远程监控中多次发现违规行为,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不适合做一名幼儿教师。因对本班幼儿没有耐心、态度不好、语言过激,多次遭到家长投诉,已有数名幼儿转班、转园,其所在班级,出勤率极低。2022年4月18日某某幼儿园某某园长与某某面谈,对其进行开除处理的决定,按某某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某某应该在第二天即4月19日进行工作、物品等相关交接,但某某从2022年4月19日起多次拒接某某园长及某某幼儿园其他老师的电话和微信沟通,拒不积极交接工作,导致教学教案无法连续,造成4月19日教学事故的隐患。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并严重违反国家双减政策和抚顺市教委的相关规定,故我公司对某某进行开除处理是合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被告某某幼儿园辩称:就原告追加诉讼请求第一项,同某某公司意见。原告在2021年3月24日入职,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一直不配合我们为其缴纳保险,我们不得已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原告每月1000元。某某幼儿园认为原告所诉劳动人事争议是捏造的不实之词。某某幼儿园不能同意原告的要求,理由如下:一、本案不适用国家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条,因为原告从2021年3月24日入职-2021年9月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一直拒绝配合其缴纳保险,不得已才将保险资金转给原告。后来查证核实原告从2021年3月至9月一直在领取失业金,但保险的资金答辩方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了原告。某某幼儿园与所有员工都是如此签订的合同,并且自愿双方签订,为了更加完善管理后某某幼儿园与某某公司合作,在员工会议上口头协议过将劳动关系转到某某公司,原来合同自动作废,全体员工同意,其中包括原告本人。2021年10月某某自愿并亲自到新抚区某某总部与某某公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至此原劳动合同作废。原告收取家长贿赂500元、违规办课外补习班。某某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减政策及时将其解雇是某某幼儿园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也是提倡教育正能量的积极举措,因其自身原因被解雇某某幼儿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员工有严重违规行为,给劳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某某师德责任条例”,第二条,没有潜心研究教材,认真备课,认真组织活动,在上课时边看手机边上课。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记背写英语课文,本园不开设英语课程。教委要求不准在双减政策下开展任何学科课程,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省教育工作指导小组双减工作方案。原告利用某某幼儿园老师的身份,私自与家长取得联系,单独与家长沟通,给孩子进行线下英语招生、补课,并向家长销售英语点读机800元一部。原告利用职务之便招生,营私舞弊,给家长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教委规定和园里制度,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处理。原告私自开设线下英语补课班,并在家长群里公示自己一直是周六日上课,学费一节课(45分钟)300元。补课价格严重违反物价局、教育局相关规定,即《关于抚顺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原告违反国家双减政策、疫情期间停止线下补课及某某幼儿园禁止教师私自补课的相关规定,违规收受家长贿赂,原告私收家长贿赂严重违反教委三令五申的规定,影响教师形象。鉴于以上行为,给予开除处理。违反某某幼儿园教学规定(有制度),不能及时、充分的准备教案。园长多次与其沟通,并无改进,教案落后于教学进程,严重违反幼教教学规定。经常在班级内玩手机,并在双减后私自进行英语备课,日常工作散漫,责任心不强,对待孩子没有耐心,从远程监控中多次发现违规行为,不适合做一名幼儿教师。依据我园财务核算,已经算出原告四月份工资627元(人民币),多次通知其领取工资,原告迟迟不来,故我方不存在拖欠工资一说。针对原告所诉加班费及拖欠工资事项我园予以全部否认,所有员工加班需得到我园加班审批流程允许。否则无效加班。疫情期间幼儿不入园,何谈加班?我园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实我园不拖欠原告任何加班费及工资之事实存在。原告以上违规行为,某某公司将其解除是企业用工自主权得以充分行使的充分保障,也是维护师德形象,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有力手段。故某某幼儿园拒绝承担原告提出的任何经济赔偿和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21年3月24日与被告某某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从事幼儿教师工作,月工资2000元。2021年10月1日原告(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期限两年,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约定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被告某某幼儿园从事教师、负责幼儿教育工作,月工资1610元。某某2021年10月实领工资3611元;2021年11月实领工资3583.38元;2021年12月实领工资3572.38元;2022年1月实领工资3031元;2022年2月实领工资1558元;2022年3月实领工资1458元;2022年4月未发放工资。2022年3月23日,抚顺市教育局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形势,经市疫情指挥部同意,通知全市幼儿园停园。2022年4月29日,某某公司单方面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违反国家双减规定,疫情期间停止线下补课及幼儿园的相关规定,私自开设线下英语补课班;违规收受家长贿赂500元;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学习英语;工作态度不端正,多次遭到家长投诉。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失业保险金、医保补偿、办理劳动关系手续等事宜,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字[2022]第5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所有仲裁请求事项。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以诉称理由来院告诉。另查明,原告作为申请人,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费、失业金、医疗保险费和未给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的补偿金等事宜,以被告某某幼儿园为被申请人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裁字[2022]77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下发1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0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411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未订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原告再次作为申请人以被告某某幼儿园为被申请人,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裁字[2022]146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裁决书,工资表,抚顺市教育局开展幼儿园“去小学化”专项治理的通知,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关于全市中小学停止线下教学活动的通知,某某幼儿园科学保教规定,某某幼儿园师德师风责任书,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另有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2)辽0411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佐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以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幼儿园为被申请人向抚顺市某某、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区分别作出新劳人仲字[2022]第53号裁决书、顺劳人仲裁字[2022]77号裁决书。原告不服此两份裁决书分别向本院和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分别起诉二被告的用工事实与诉讼标的相同,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本院先于其院立案,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某某幼儿园为被告,本院亦准许追加并进行审理。关于原告与二被告间的关系,依据劳动合同等证据,被告某某公司作为派遣单位系用人单位,被告某某幼儿园系用工单位,故各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各项诉求主张应否支持的问题。关于原告的诉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款、4月份工资”的主张,原告某某在派遣工作期间,存在收取学生家长红包、开展线下学前英语培训等违反师德师风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行为,在被用工单位某某幼儿园退回某某公司后,某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原告某某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政策所致,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系因过错被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受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限制。关于原告主张4月份工资一节,被告某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按照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支付某某2022年4月份工资1710元。关于原告某某庭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因被告未给其前6半年缴纳保险,被告应向其支付2021年4月-2022年3月双倍工资”的主张,本院审理的为新劳人仲字[2022]第53号和顺劳人仲裁字[2022]77号裁决书中载明的原告请求的事项,原告未在此两次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提出该项请求,故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在庭审时增加“支付其周六、日及工作日加班费”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及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在庭审时增加“被告拖欠其工资6950元(2022年1月600元、2月2050元、3月2140元、4月2160元)”的主张,因原告已经实际领取2022年1-3月份工资,4月份工资本院亦已支持原告,故原告某某主张二被告未足额支付其上述相关月份工资,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且被告某某幼儿园支付的上述月份的工资已经超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某某2022年4月份工资1710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某某负担0元。原告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应返还原告某某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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