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卓家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民初21775号
当事人:软通动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卓家劲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软通动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40房。
法定代表人:孙宏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柱甜,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家劲,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诉讼记录
原告软通动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公司)与被告卓家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柱甜,被告卓家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本案认定事实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第一至四、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1年3月29日。
二、工作岗位:软件工程师。
三、工作地点:软通公司项目客户指定办公地点。
四、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双方有订立《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31日。该劳动合同约定:第二条、聘用职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本单位的经营或工作上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等情况,调整乙方的上述工作职位(或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工作内容的改变、升职、平级调职、降职等,原则上须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作为双方对工作岗位内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除外: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同意予以接受;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条、工作任务。乙方同意甲方在聘用期限内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于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第五条、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及乙方参与的项目或工作任务所涉及的区域。该劳动合同二十四条包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五、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软通动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人事管理制度》4.适用条件。因突发公共事件,包含但不限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导致如下任一或多种情形出现,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适用本制度。4.2政府采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措施,致员工不能自由活动和/或公司不能正常办公的。4.3公司因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及防控需要,被要求或自行决定暂停正常办公的。4.4其他因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导致的公司不能正常办公或员工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形。5.6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待岗:(1)员工待岗期间需积极配合政府及公司安排;(2)员工需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关注复工及工作安排。5.7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公司可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灵活办公方式。8.3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本制度5.6即待岗情形下,员工薪资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工资。该管理制度已于2022年5月通过公司邮件向员工发送。
《软通动力职位调任管理制度》3.1职位在岗。3.1.1职位在岗,指在员工入职后履行职位职责,并实际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职位状态,具体包括实施类职位在岗和非实施类职位在岗两种类型。3.1.2实施类职位在岗,指实施类员工在项目中的职位状态。如员工当前不在项目上,确认职位在岗状态以公司发出的《上岗通知》为准。在项目上的技术类岗位或其他直接为项目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工作岗位的员工均为实施类员工,主要包括软件开发、大数据开发、IT运维、图片处理等岗位上的员工。3.1.3非实施类职位在岗,指非实施类员工在岗位聘任期内有合适岗位的职位状态。新员工职位在岗以收到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为准;如已入职员工当前不在岗,再次确认职位在岗状态以公司发出的《岗位聘任通知》为准。3.2职位不在岗。3.2.1实施类职位不在岗,指实施类员工不在项目中的职位状态,以收到公司发出的《项目变更通知单》为准。3.2.2非实施类职位不在岗,指非实施类员工岗位聘任期满无适合岗位的职位状态,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适合岗位的职位状态,以公司发出的《岗位变更通知》为准。5.绩效考核与薪资。公司遵从岗变薪变的原则,对于职位调任及职位性质发生调整的各类情形,薪酬、福利、考核办法等发生相应调整,具体详见《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该管理制度于2022年11月通过公司邮箱向员工发送。
《银行业务事业群交付类员工绩效考核与激励管理制度》4.1交付类薪酬结构(1)2020年交付类员工薪酬结构及比例分布:月度目标薪酬=基本工资30%(固定薪酬)+岗位工资30%(浮动薪酬)+月度价值贡献40%(浮动薪酬)。4.2交付类员工绩效考核细则。该管理制度于2020年9月通过公司邮箱向员工发送。
卓家劲表示上述规章制度均是公司发出,员工无法提出异议,且该些规章制度与本案无关。
六、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
七、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软通公司有为卓家劲缴纳社会保险至2022年11月。
八、每月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180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5400元/月+岗位工资5400元/月+价值贡献工资7200元/月。软通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卓家劲上个自然月工资。软通公司通过邮件发送工资条,无需签收。
九、2022年12月休假情况:软通公司安排卓家劲在2022年12月1日9:00至16:00期间休年休假6小时。
十、工资支付情况:软通公司已向卓家劲支付2022年11月工资18000元,卓家劲确认已足额支付该月工资。软通公司已向卓家劲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6日期间工资1489.67元。
卓家劲主张: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6日应发工资为3310.34元(计算方式为:18000元÷21.75天×4天),但软通公司仅发放了在此期间工资1489.67元,差额部分1820.67元(即3310.34元-1489.67元)应予以补足。
软通公司主张:卓家劲自2022年12月1日起已不在项目岗位,根据《软通动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人事管理制度》第5.6条及8.3条规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卓家劲不在项期间没有岗位工资和价值贡献,其工资应按照基本工资5400元/月发放,故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应为993.1元(计算方式为:5400元/月÷21.75天×4天),软通公司已经足额发放该期间工资。
十一、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18000元/月。
十二、离职时间及最后工作日:2022年12月6日。
十三、劳动关系解除情形
卓家劲入职后一直被软通公司安排在项目公司即汇丰银行事业部工作。
2022年11月14日,软通公司告知卓家劲其所服务的项目将于2022年11月底结束。
2022年11月30日下午18时58分,软通公司向卓家劲发送邮件,标题为“关于疫情防控影响下待岗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您好,由于政府主管部门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考虑到您已于2022年11月30日因客户预算原因释放出项,当前无其他可协调项目,在客观上已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同时,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公司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人事管理制度v1.0》第5.6条的规定,决定自2022年12月01日16:00起安排您待岗。您待岗期间,公司将您的月基本工资作为支付待岗期间待遇的标准。公司继续为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卓家劲于当天20时27分回复上述邮件称“此次释放出项不是由于我个人原因导致,我拒绝待岗安排。我将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出勤,请知悉,谢谢”。
2022年12月1日,软通公司安排卓家劲休假6小时。
2022年12月2日,卓家劲回原项目公司工作地点上班打卡,其打卡权限被取消,无法进行正常打卡。卓家劲向公司发送邮件表示“我已拒绝公司的待岗安排,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出勤,但是公司取消了我的打卡权限和取消门禁卡进去办公场所权限,导致我无法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入公司办公场所,请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我安排工作,我已做好随时进入工作的准备(包括到办公场所办公或居家办公),请公司一个工作日内回复我的诉求。”
2022年12月6日,卓家劲以软通公司安排其以基本工资无限期待岗、未能提供可协调岗位为由向软通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软通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邮件。
卓家劲主张:卓家劲入职时就是安排为该项目服务,并已经经过了面试考核,具备了相应的技术能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软通公司从未告知该项目会结束,也从未告知项目结束后公司会安排待岗;软通公司确实有在2022年11月14日告知项目即将结束,但此后软通公司一直未去寻找新的项目,也没有给卓家劲提供任何入项安排,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以项目资金不足为由进行人员释放,并发送待岗通知,该待岗通知提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与本案无关,此时广州疫情已经开放,突发公共事件并不是待岗的主要原因,待岗原因系项目资金不足导致项目释放人员,而软通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后并没有为卓家劲安排新的入项内容,在待岗期间公司实际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与卓家劲的月均工资相差甚远,卓家劲对此提出异议,软通公司并未予以回应且待岗时间无期限,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卓家劲据此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软通公司应向卓家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软通公司主张:由于疫情影响,卓家劲服务的汇丰银行事业部决定结束该项目并释放项目人员,该项目实际有100多人均被释放被要求待岗,卓家劲对此也知悉,公司已在2022年11月14日通过邮件告知卓家劲客户因预算原因撤出项目,由于公司系项目外包型公司,实行项目制管理,即公司将技术人员派到项目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该项目结束后均有可能存在着一定期限的抽项空白期,而此时又出现了疫情防控,公司无法及时协调项目安排卓家劲入项,故公司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人事管理制度》第5.6条规定在2022年11月30日发送通知安排卓家劲先行待岗,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为5400元/月,公司从未表示待岗期间工资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原项目已经结束,卓家劲在2022年12月2日已无权限进入项目公司;至于新项目入项,公司必须先找到与卓家劲相匹配的项目,再组织其面试考核以确认其具备入项能力,即公司不可能在一两天内就安排员工立即入项,而卓家劲在收到待岗通知后仅四个工作日就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其自行辞职,软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十四、其他情况:2022年11月30日下午,广州多区发布疫情相关通告,其中荔湾、天河、黄埔、从化等区发布解除临时管控区域的通告,海珠、白云、花都、南沙、增城等区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
十五、申请劳动仲裁日期:2022年12月12日。
十六、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软通公司)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工资21310.34元(其中11月的工资18000元,12月1日至6日的工资3310.3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000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十七、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3〕2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820.6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八、本案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软通公司因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3〕2152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软通公司无须向卓家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二、软通公司无须向卓家劲支付2022年11月和12月工资差额1820.67元;三、卓家劲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卓家劲入职软通公司,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合法劳动权益均平等受法律保护。
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首先,卓家劲原服务项目系因客户原因撤项导致其无法为该项目继续提供服务,即该项目撤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而软通公司称其系项目外包型企业,故其公司对于此类客户项目撤项导致公司员工无法在项的情形理应有相应的处理方案,且客户撤项亦是其公司在运营期间承担的风险,软通公司因客户撤项而在未与卓家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安排卓家劲待岗,缺乏理据;其次,软通公司向卓家劲发出的待岗通知载明其系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人事管理制度v1.0》第5.6条规定安排卓家劲待岗,但2022年11月30日广州市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优化,员工自由活动或者公司正常办公受到的限制进一步减少,软通公司以此为由安排卓家劲待岗,亦缺乏理据;第三,软通公司发出待岗通知时并未明确待岗的期限,且基本工资5400元/月相比正常工资标准18000元/月差距较大,该待岗工资标准的确定缺乏依据和合理性,在卓家劲对待岗安排明确拒绝待岗的情况下,未有证据证明软通公司及时回应卓家劲并告知其待岗的后续安排,软通公司的做法有失妥当。综上,对于软通公司的待岗安排,本院不予认可,卓家劲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软通公司应向卓家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卓家劲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8000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卓家劲的工作年限为1年8个月余(期间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12月6日),软通公司应支付卓家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计算公式:18000元/月×2个月)。
二、关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6日工资差额
双方劳动关系在2022年12月6日解除,前述认定本院不认可软通公司的待岗安排及待岗工资标准,故软通公司应按1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卓家劲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工资3310.34元(计算方式为:18000元÷21.75天×4天),但软通公司已向卓家劲发放了在此期间部分工资1489.67元,差额部分1820.67元(即3310.34元-1489.67元)应予以补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软通动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向卓家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软通动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向卓家劲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6日工资差额1820.67元;
三、驳回软通动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软通动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二审条件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伍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彭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