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索要两天劳动报酬遭拒 青岛旅家酒店已补发

发布日期: 2024-08-20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半岛官网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劳动报酬, 离职,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未, 酒店, 青岛, 旅家, 工资, 运营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山东省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 刘女士在青岛旅家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两天后因工作内容与招聘不符选择离职,公司拒绝支付其两天的劳动报酬。
  • 公司与刘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 劳动者即使只工作一天,只要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并可能加付赔偿金。
  • 经过反映和媒体介入,刘女士最终获得了其应得的两天工资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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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8月20日讯(记者 赵宝辉 柴军宸)连日来,一起简单的劳动纠纷让市民刘女士很是上火。她曾经在青岛旅家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入职酒店运营岗位,由于现实中工作内容与招聘内容不相符,于是工作两天后选择离职。然而,离职后,该公司却拒绝支付她在这期间的劳动报酬。

“当时面试时达成口头协议,第一个月无责任底薪4000元,没说过试用期不发工资。”回忆起当初入职的经历,刘女士介绍,当时是通过招聘网站知道青岛旅家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募酒店运营员工。根据一般流程,她在提交完简历后,就得到了面通知,并于7月15日正式入职。入职后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

“说好了干的是酒店运营的活儿,结果入职后每天的工作内容是电话销售。”刘女士提到,公司还给她设置了两个硬性条件,每天保证拨打250个销售电话或者微信加三个意向客户,只有这样能满足工作要求。除此以外,电话费由员工本人承担。因为不适应这种工作性质,刘女士干了两天后提出了离职。

“按照4000元的底薪,那每天工资应该为133元。”正当刘女士向公司表达了想要要回266元工资时,却遭到了对方人事部门的拒绝。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有权得到公正对待。这两天的工资是我应得的,就应当补发给我。”

为此,信网记者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了青岛旅家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朱女士。朱女士正是其入职期间的考核负责人。在了解到此事后,朱女士称自己目前已经离职,不清楚具体情况。随后挂断采访电话。

针对刘女士的情况,信网咨询了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的张基隆律师。张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只干一天的工作,只要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青岛市人社局有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建议劳动者本人向劳动部门进行反映。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如果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当事人投诉举报后根据调查情况,可能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给刘女士。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刘女士的情况涉及到劳动报酬的问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的相关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

截至发稿,信网在刘女士处得知,该公司已把她两天工资全部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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