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法院这样判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齐鲁壹点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竞业禁止, 厨师, 用人单位, 竞业限制, 餐饮公司, 冷菜, 协议, 法院
涉及行业:住宿/餐饮, 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 南京的刘某因离职后继续从事冷菜厨师工作,被前雇主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要求赔偿。
-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冷菜厨师,未接触到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判定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 此案例反映了部分用人单位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当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
- 教授秦国荣指出,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无密可保”,则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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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离职后从事同样的工作,然而他原来所在的餐饮公司却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要求他赔偿10万余元。这起案件虽小,但反映了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不良趋势,在广大就业人员中引发极大共鸣。
2014年2月,刘某入职南京某餐饮公司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并与餐饮公司签署《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22年5月,刘某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刘某先后在两家酒店从事配菜和冷菜厨师工作。2023年4月,此前其就职的南京某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腾云:原告餐饮公司主张刘某在公司从事的是海鲜类菜品的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刘某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海鲜类冷菜的制作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刘某向法院陈述,他在原餐饮公司上班时,仅是从事拌黄瓜、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没有做过海鲜类的冷菜。
法院认为厨师与餐饮公司所签协议应属无效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腾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莫让“竞业限制”变不当限制
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对劳动者的择业权造成不当限制。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国荣: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向公众充分诠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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