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工作逾8小时闭眼3分钟”案件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南方都市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 违法, 小时, 门店, 法官
涉及行业:服务业, 批发/零售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失业, 劳动合同, 工人仲裁/起诉,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 余某因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仅闭眼休息3分钟被公司以失职为由解雇,法院认定公司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余某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顶岗和换班,未保障其应有的休息权益,短暂闭眼属于正常生理反应。
- 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仅显示余某短暂闭眼,无法证明其长时间睡眠或影响门店正常经营。
- 余某因独自值班短暂关店去厕所,法院认为属合理解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 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余某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强调短暂生理性休息不构成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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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赵青 “余某连续工作超8小时,闭眼小憩3分钟被辞退,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月9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其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工作逾8小时闭眼3分钟”案件被写入报告。
店长连续工作逾8小时闭眼休息3分钟遭解雇
2021年3月,余某入职某零售公司担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某零售公司以余某工作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包括:一是2024年9月某日晚,店内尚有顾客时,余某在柜台闭眼休息,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投诉;二是2024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短暂关门,违反商场管理制度,导致公司严重损失。
余某表示,2024年9月某日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从早上9:30开始上班至晚上10:30下班,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
据悉,当天晚上8时许,余某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出现生理性疲惫,因为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接待客人,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只是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
余某表示,至于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
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未安排顶岗及换班短暂休息系正常生理现象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当日连续工作超8小时,公司未安排人员顶岗和换班,本身就未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余某在疲惫时闭眼,短暂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
某零售公司虽提供了视频,但时长为2秒的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短暂闭店是因上厕所,余某已作出合理解释,且符合人之常情,并非无故关店。
综上,余某不构成过错,某零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南沙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因单位安排致员工连续超时工作短暂生理性休息不构成严重违纪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海云认为,本案中,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且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给公司带来的具体损失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失的程度。
某公司在未对余某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况下,直接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体现人文关怀,该案明确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安排导致连续超时工作的情形下,短暂的生理性休息不构成严重违纪。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不能将自身用工管理失当(如人手不足、排班不合理)的后果转嫁为惩罚劳动者的理由。应科学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避免劳动者陷入过度疲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